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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9/23歐盟包裝法規 PPWR 是什麼?掌握 PFAS、重金屬與永續包裝要求

歐盟包裝法規 PPWR 是什麼?掌握 PFAS、重金屬與永續包裝要求

PPWR 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|包材安全 × 可回收設計 × 再生材料 × 包裝減量

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限制是多少?包材中的重金屬要分別計算,還是合併計算?塑膠包裝是否都必須含有 35% 再生材料?

歐盟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》(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, PPWR)涵蓋包裝所含物質、可回收性、再生塑膠含量、可堆肥性、包裝減量、重複使用及標示等要求。

對食品業、包材製造商、品牌商及出口歐盟的企業而言,理解 PPWR 不只是確認包裝材質,更需要掌握產品用途、物質含量、設計條件及各項要求的適用時程。


PPWR 重點資訊

  • 中文名稱: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
  • 英文名稱: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
  • 英文簡稱:PPWR
  • 法規編號:Regulation (EU) 2025/40
  • 一般適用日期:2026 年 8 月 12 日;個別要求另有分階段時程。
  • 主要管理方向:降低包裝環境負擔,提升包材安全與循環利用。

一、包裝所含物質:降低有害物質與環境影響

包裝設計與製造應盡量降低包裝材料及零件中的受關注物質。管理範圍也涉及包裝生命週期、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的排放、灰燼及其他處理產物,以及塑膠微粒等環境影響。

PPWR 要求歐盟執委會在歐洲化學總署(ECHA)協助下,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編製報告,評估包裝中受關注物質對材料再使用、回收及化學安全的影響。

包裝四項重金屬總含量限制

包裝或包裝零件中的鉛、鎘、汞及六價鉻,濃度總和不得超過 100 mg/kg,相當於 100 ppm。

  • 鉛(Pb)
  • 鎘(Cd)
  • 汞(Hg)
  • 六價鉻(Cr⁶⁺)

這是四項物質的合計限制,不是每一項各自可以達到 100 mg/kg。相關判定也須留意法規例外,以及 REACH 與食品接觸材料規範中的其他適用要求。


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限制是多少?

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,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濃度若達到或超過以下任一門檻,即不得投放市場;其他歐盟法規的相關禁限用要求仍須一併遵守。

檢視項目 禁止投放門檻 計算條件
個別 PFAS ≥ 25 ppb 以標的分析測得,不計入聚合性 PFAS。
標的分析 PFAS 總和 ≥ 250 ppb 必要時先進行前驅物降解,不計入聚合性 PFAS。
PFAS,包含聚合性 PFAS ≥ 50 ppm 此項涵蓋聚合性 PFAS,單位為 ppm。

單位換算:1 ppm=1 mg/kg;1 ppb=1 μg/kg。因此,50 ppm 相當於 50 mg/kg,不能與 50 ppb 混用。

總氟超過 50 mg/kg,應注意什麼?

若總氟含量超過 50 mg/kg,相關物質的製造商、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,須依請求向包裝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證明,說明測得氟含量來自 PFAS 或非 PFAS,以支援技術文件編製。

總氟不等於 PFAS。總氟數值與 PFAS 限制具有不同的判讀用途,不宜直接畫上等號。


二、可回收要求:從設計走向實際回收

PPWR 的可回收要求同時關注可回收設計與大規模實際回收。包裝不只要在材料選擇上具備回收可能性,也需要配合收集、分類及回收處理。

2030 年與 2035 年是相關制度的重要階段;具體適用時間仍涉及配套法案生效日與過渡條件,不能只以年份判定所有包裝的義務。


三、再生含量要求:塑膠包裝不是一律 35%

PPWR 依包裝類型設定不同的消費後再生塑膠含量要求。第一階段的最低比例包括:

  • 以 PET 為主要成分的接觸敏感包裝:30%,不含一次性塑膠飲料瓶。
  • 非 PET 的塑膠接觸敏感包裝:10%,不含一次性塑膠飲料瓶。
  • 一次性塑膠飲料瓶:30%。
  • 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塑膠包裝:35%。

適用起點為 2030 年 1 月 1 日,或相關執行法案生效後三年,以較晚者為準。實際判定還須確認包裝分類、豁免條件,以及依製造廠與年度平均計算等規則。


四、可堆肥要求:依特定包裝用途判定

可堆肥要求適用於特定包裝類別,並不代表所有包裝都應改成可堆肥材料。選材時應確認包裝用途、適用標準及廢棄後的處理方式。


五、包裝最小化:減少不必要的重量與體積

包裝最小化著重於減少不必要的材料、重量與體積,同時維持產品保護及必要功能。企業可檢視包裝層數、尺寸與結構,避免過度包裝。

2030 年是此項要求的重要適用節點,實際設計仍須依包裝功能與法規條件評估。


六、重複使用要求:確認包裝能否持續周轉

可重複使用包裝需要考慮多次使用與周轉能力,以及清潔、維護或修復等條件。不能僅因容器看起來耐用,就認定其符合全部重複使用要求。

包裝本身的設計條件與各類包裝的重複使用目標,屬於不同層次的要求,應分別確認。


七、標示要求:讓包裝資訊更清楚

PPWR 涉及材料組成、分類回收及重複使用等標示要求。不同標示項目的適用條件與時程並不完全相同,企業應依包裝類別與配套規定安排標籤更新。

設計包裝標示時,也應確保相關聲明與實際材料、用途及證明文件一致,避免僅以「環保」「可回收」等概括文字取代具體資訊。


歐盟 PPWR 常見問題 FAQ

Q1:PPWR 是什麼?

PPWR 是歐盟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》,涵蓋包材所含物質、可回收性、再生含量、減量、重複使用與標示等要求。

Q2:四項重金屬是各自不得超過 100 mg/kg 嗎?

不是。100 mg/kg 是鉛、鎘、汞及六價鉻的濃度總和限制,不是各別物質的獨立額度。

Q3:包含聚合性 PFAS 的門檻是 50 ppb 嗎?

不是。該項門檻為 50 ppm,相當於 50 mg/kg。其他兩項標的分析門檻則分別為 25 ppb 與 250 ppb,計算範圍不同。

Q4:總氟檢測可以直接取代 PFAS 判定嗎?

不能直接等同。總氟可能包含 PFAS 與非 PFAS 來源;超過指定數值時,還涉及氟來源證明與技術文件要求。

Q5:所有塑膠包裝都需要 35% 再生含量嗎?

不是。最低再生含量依包裝類別區分,第一階段包含 10%、30% 與 35% 等不同要求,並有適用條件與豁免規定。

Q6:符合 PPWR,就不必確認其他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嗎?

仍須確認。PPWR 的要求不能取代食品接觸材料規範或 REACH 等其他適用規定,企業應依產品用途一併檢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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