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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6/30歐盟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》

歐盟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》(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, Regulation (EU) 2025/40,簡稱 PPWR)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, 取代原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》(Directive 94/62/EC)。

PPWR規範包裝的全生命週期管理,以進一步落實循環經濟。其適用範圍涵蓋所有類型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, 不論包裝材質或來源,包括工業、商業及家庭使用的包裝,並針對包裝回收、標示、延伸生產者責任及廢棄物減量等事項提出要求。

一、有害物質限制

包裝或其零件中鉛(Pb)、鎘(Cd)、汞(Hg)及六價鉻(Cr6+)的總含量不得超過 100 mg/kg。

自2026年8月12日起,食品接觸包裝中的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(PFAS)須符合下列限制:

  • 單一PFAS含量不得超過25 ppb,不包括聚合性PFAS。
  • PFAS特定群組,包括目標PFAS及其前驅物,總含量不得超過250 ppb,不包括聚合性PFAS。
  • PFAS總含量,包括聚合性PFAS,不得超過50 ppm。

二、包裝可回收性評估

PPWR要求企業在包裝設計階段即考量回收利用情境,使包裝成為廢棄物後,仍能有效收集、分類及回收, 以提升包裝循環性、提高回收率,並增加再生材料在包裝中的使用比例。

歐盟預計於2028年1月1日前發布回收設計評估標準。企業自2030年1月1日起, 應依回收設計標準評定包裝等級:

  • A級:可回收率95%以上。
  • B級:可回收率80%以上。
  • C級:可回收率70%以上。

相關回收設計評估標準將自2030年1月1日起適用。自2038年1月1日起, 所有上市包裝原則上至少須達到B級,才能進入市場流通。

三、包裝最小化要求

企業應於2030年1月1日前,確保上市包裝的重量與體積縮減至滿足包裝功能所需的最小程度。 相關評估標準預計於2027年2月12日前發布。

四、包裝標示要求

自2028年8月12日起,所有包裝原則上須使用統一標示,說明包裝材料成分, 以協助消費者辨識及進行正確分類。

五、延伸生產者責任

延伸生產者責任(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,EPR)要求包裝生產者對產品成為廢棄物後的管理負責。

生產者可能需承擔包裝廢棄物收集、分類、回收及最終處置的全部或部分費用, 並依包裝的可回收性、再利用性及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調整相關費用。

生產者亦須依各成員國規定完成登記或報備,並確保包裝設計符合可回收性及永續性要求,以降低環境影響。

六、限制部分一次性塑膠包裝

PPWR將自2030年1月1日起限制部分一次性塑膠包裝,例如:

  • 小於1.5公斤的新鮮水果及蔬菜塑膠包裝。
  • 住宿業提供的部分化妝品、衛生用品及盥洗用品一次性包裝。
  • 餐飲場所內使用的部分一次性食品及飲料塑膠包裝。
歐盟PPWR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主要要求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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